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