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