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 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 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