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年) 3、 3、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之间的。 (二)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