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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年) 一、

一、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