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