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