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可能判处死刑的;
外国人犯罪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可能判处死刑的;
外国人犯罪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