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