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84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84年) 对于同犯罪集团成员有一般来往,而无犯罪行为的人,不要株连。 对于同犯罪集团成员有一般来往,而无犯罪行为的人,不要株连。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