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5.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三) 5.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