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二)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