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5.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二) 5.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