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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6年) 二、

二、 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的鉴定标准

会议指出,对于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应适用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依法认定为枪支。对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对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一般不认定为枪支散件。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锈蚀或者电量耗尽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除锈或者重新充能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应认定为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