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二、
二、 直属分局管辖区域分别是:
第一分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分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第三分局: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经公安部指定,直属分局可以跨区域管辖案件。
第一分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分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第三分局: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经公安部指定,直属分局可以跨区域管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