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 (三)

(三)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