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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年) 七、

七、 赃物估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事务所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尚未组建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赃物估价工作暂由物价管理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