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