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三)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三)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