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36. 3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一) 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 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