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24. 24.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七、 拘留、逮捕 23.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