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016年) 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016年) 22. 22.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 (2)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 (3)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监执行罪犯的文书材料; (4) 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 (5) 公安机关未依法协助送交收监执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执行罪犯实施追捕; (6) 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情形。 2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