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016年)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016年) 9. 9.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 (3) 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 (4)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 (5)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定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6) 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职责的情形。 三、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