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室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如何适用法律条款予以撤销问题的答复(199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94年11月7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4〕110号《关于撤销减刑裁定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一原判决确有错误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依照我院法(研)复〔1989〕2…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减刑裁定应当如何适用
法律条款的请示
1994年9月21日 赣高法〔1994〕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曾以(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向你院请示“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的问题,你院1989年1月3日以法(研)复(1989)8号批…
对撤销减刑裁定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我们把握不准,特向你院请示。望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