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要求,立足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依法妥善审理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法定代表人违规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依法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注重维护持股员工、非公有制股东的合法权益,激发新型市场主体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