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2022年) 二、 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2022年) (一) 二、 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一) 明确联络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归口负责,分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