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 27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 274. 274.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 273. 目录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