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 232.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第二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 第二节 232.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32. 目录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