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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三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利。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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