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5. 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十二) 5. 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