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二)

(二) 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