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