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
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
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
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
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
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
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
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