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

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

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

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

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