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指导性案例,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送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法律核稿、统一编号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由检察长签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