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