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及说明材料; 有关法律文书。 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一并报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