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及说明材料;

有关法律文书。

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