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的市场主体,强化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专项治理侵害中小微企业利益犯罪,完善涉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申诉机制,协同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加大对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监督力度,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防止涉企案件“挂案”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浙江优势,结合浙江近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特点,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经营类犯罪的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严格审查对涉企业案件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的案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开展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不起诉并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对实行社区矫正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