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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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5年4月8日
高检发研字[1995]5号
该批复与刑法第17条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5年4月8日
高检发研字[1995]5号
该批复与刑法第17条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