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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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3日

高检会(经)字第23号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3年11月5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和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