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