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22、 22、 对参与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1) 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2) 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的,不能对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应当对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