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14、 1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 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 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 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 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