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11、 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1) 11、 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1) 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1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