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10、 10、 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1)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所涉及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从事的行为不一致的; (2)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未对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仅对其他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的; (3) 犯罪嫌疑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 犯罪嫌疑人与出具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5) 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影响和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公正性的情形的。 9、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