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五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