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受理案件监督材料,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通报案件监督情况,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的相关工作;
承办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受理案件监督材料,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通报案件监督情况,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的相关工作;
承办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