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有关文书及材料,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按照监督工作流程归档。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归档的,由业务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