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1999年) 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1999年) 四、 四、 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的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批复给受理案件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填发“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请公安机关执行。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