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1999年)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1999年) 二、 二、 外国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案件材料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外事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