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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200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 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四、 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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