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八章 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七十条 第八章 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情况属实后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监督执行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